未成年人群体的健康成长对家庭和谐、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部分未成年人缺乏自制力,加之家长没有及时监管以及互联网平台等没有积极履行责任,以至于出现了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网络尤其是沉迷网络游戏问题,这给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比如,有的未成年人长期打游戏,经常玩到半夜两三点,即使高烧39度还在玩;孩子整天窝在房间上网,家长一旦把手机收走,孩子就会蹦跳如雷,轻则大喊大叫,重者会与父母大打出手;有些孩子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从不出家门,也不跟外界交流……这些都是未成年人长时间沉迷网络尤其是网络游戏的缩影,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积极避免网络带给未成年人的伤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学校以及互联网平台提出了具体要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也规定了“网络沉迷防治”专章,以期更好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文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具体工作实践,对如何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出如下建议。
1.家长如何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父母对于引导孩子正确使用网络,避免陷入网络沉迷负有法定责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41条对未成年人监护人提出了要求,结合以往案例,我们对家长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发挥榜样作用。父母要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做到不过度使用网络,自觉远离不良网络信息,平时不在孩子面前长时间浏览短视频或玩网络游戏。
二是不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助孩子进行游戏实名认证。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时间都有明确限制,一些未成年人为了逃避游戏监管,可能会利用父母的身份进行注册,家长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及已实名认证的多类手机账户,避免被孩子私自使用。同时也要告诉家里的老人,不要帮助孩子进行实名认证。
三是帮助孩子开启“未成年人模式”。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网络游戏、网络音视频等服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时间管理功能。父母应当主动为孩子开启“未成年人模式”,对孩子使用相应App的时长、内容和功能进行监督管理。
四是加强亲子陪伴,让孩子在现实生活中获得成就感。父母可以多带孩子走出家门,为孩子安排符合他们兴趣爱好、有益身心的活动,在活动中多鼓励孩子,让他们感受到现实世界中的成就感,从而远离虚拟网络世界。
2.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方面可以开展哪些工作?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教育引导工作的紧急通知》等相关要求,学校可以开展如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让学生充分了解网络沉迷的危害。学校要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专题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科学对待、合理使用网络,提高对网络沉迷危害性的认识。
二是积极履行教育管理职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学校等为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开展相应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网络虚拟世界,合理使用互联网和手机;做好手机等电子设备管理工作,避免学生将手机违规带入学校或课堂。
三是及时发现学生沉迷网络的情况,并积极与家长沟通。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正确的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3.互联网平台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有什么责任?
互联网平台在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产品或服务中的相关功能、规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
二是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模式。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三是落实网络游戏实名认证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其真实身份信息,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确保实名认证制度落到实处。
四是落实适龄提示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所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显著提示。
五是合理限制未成年人消费数额。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六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于旭坤)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