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北京9月25日电(记者靳昊)“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让网暴者受到应有法律制裁,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净化网络生态,是回应社会关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
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据介绍,意见制定过程中,各界人士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提出了5万余条意见建议。
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其中不少为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与此同时,作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却较低。最高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与自诉人在确认网络暴力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有关,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
为此,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意见规定,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意见要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为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意见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